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规划体系的工作方案》。根据《方案》,黑龙江省将结合“数字政府”建设,依托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省级规划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政务模块之间的联接和信息共享,将各类规划纳入统一管理,推动规划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和归集共享。
《方案》明确,全省规划体系由省级发展规划、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市(地)、县(市)各级各类规划共同组成。省级发展规划根据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建议,由省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由省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报请省政府批准的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由省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经省政府同意后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起草,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政府各部门自行编制或联合编制的省级各类专项规划,须纳入省级规划目录清单,由各部门组织编制起草实施,须报省发改部门备案。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或批准实施。属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根据《方案》,规划编制应履行前期研究、编制起草、征求意见、衔接协调、专家论证、报送审查、发布实施等程序。省级专项规划原则上与省级发展规划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规范规划编制工作方案,重点明确编制依据、进度安排、衔接要求、论证方式和审批机关等。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科学论证规划内容并出具论证报告。规范规划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论证报告等审批要件,明确审批权限。规划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按程序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