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项目管理,强化项目立项的科学性、项目实施的规范性以及项目建设的实效性,使项目建设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在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由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建设,完成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及重点工作任务而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动态调整、跟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库按照项目建设类别分为科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人才培养建设项目、师资队伍建设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项目、文化建设项目、图书资料建设项目、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其他项目等。
第五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库的建设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 项目归口管理
第六条 学校每年11月份左右启动下一年度的项目入库工作。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下一年度工作重点,做好储备项目征集、论证和入库申报工作。
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分工:
(一)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类项目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
(二)人才培养建设类项目(本科教育)由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
(三)人才培养建设类项目(研究生教育)由研究生院负责;
(四)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类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
(六)文化建设类项目由宣传部负责;
(七)图书资料建设类项目由图书馆负责;
(八)校园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
(九)基本建设类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十)其他项目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指定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 储备项目申报入库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申报项目须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和重点工作任务,项目的建设目标明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充分,建设计划完整,预算合理,预期成效显著。
(二)申请单位按学校要求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对申报项目开展前期论证,申报项目通过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再次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给出具体论证意见及结论,对申报项目排序后提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审核,通过审核的申报项目作为储备项目入库管理。
(三)归口管理部门直接提出的申报项目,需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会同相关单位组织论证,结合论证意见决定申报项目是否作为储备项目入库管理。
第九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按照财政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支持重点,在项目库中择优推荐储备项目进行建设,并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相关流程和要求提交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需安排专人负责项目库的管理,并按照职责及权限,履行各自业务范围内的项目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 由于学校紧急建设需要未能按期申报的项目,应按流程应急补充入库。
第十二条 学校对储备项目按照轻重缓急、预期成效及受益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顺序,体现“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库按照三年滚动控制,做到及时入库、及时清理。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将会同财务处及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的后续情况进行动态监控,跟踪问效。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有义务对储备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完善修改,若储备项目计划及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切实做好项目组织、论证、上报等工作,并做好本部门设立项目的设计及申报工作;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做好项目的受理、审核、入库及调整等工作;财务处作为项目库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统筹、执行等工作。
第十六条 纪委办公室、审计处对项目库建设过程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事业发展投资计划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东农校发〔2015〕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