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25-09-10 浏览次数: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五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

(二)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和安排原则;

(三)建设必要性充分,前期工作扎实,具备建设条件;

(四)项目单位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工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招标方案等内容。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议书予以批复,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工期等。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市场分析、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技术方案、设备选型、节能节水措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卫生、项目组织管理、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财务评价、社会效益评价、风险分析、招标方案等内容。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批复,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工期、招标方案等。

第十条 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设备选型等,编制投资概算。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定。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予以核定,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单位。

第三章 建设实施

第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十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七条 直接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八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应按照规定委托评审机构进行专业评审,并依据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第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直接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直接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直接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采取抽查等方式开展项目监管,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对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的在线动态监管。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31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22 东北农业大学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联系我们
  •     电话:0451-55190696
  •     发展规划科邮箱:neaufzgh@163.com
  •     学科建设科邮箱:211@nea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