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5〕17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和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和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聚焦办好国家层面的大事、要事、急事,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严格控制竞争性领域投入。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统一管理,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安排规模和项目布局,组织编制、下达和监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储备、申报、实施和监管工作,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有效执行。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统一储备、动态管理、滚动实施。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常态化开展项目储备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储备机制,提高项目储备质量。
第九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金投向;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
(三)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四)项目单位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动态更新,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定期对储备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和调整,及时更新项目库信息,确保储备项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十一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为年度投资计划和专项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财政收支状况,编制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案;专项投资计划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为实施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编制的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案。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引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二)坚持聚焦重点,优先保障重大公共领域项目;
(三)坚持绩效导向,优先安排绩效目标明确、预期效益好的项目;
(四)坚持规范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储备、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
(五)坚持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公开投资计划信息。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计划的编制依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投资计划的安排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领域;
(三)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绩效目标等;
(四)投资计划的下达方式、执行要求和监管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
第四章 计划下达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至各地区、各部门,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分解落实至具体项目。
第十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下达;
(二)项目已纳入项目库并完成储备;
(三)项目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四)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合理、可考核;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开工、顺利建设、早日竣工投产。
第十九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动态监测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项目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一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应当先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再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产出指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
(二)效益指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三)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第二十七条 绩效运行监控应当重点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执行进度、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发现偏差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储备、申报、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常态化在线监管。
第三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开展稽察、审计、现场核查,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超概算、挤占挪用资金、拖延工期、虚假申报等行为,按规定采取暂停资金拨付、收回资金、信用惩戒、通报约谈等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