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24-05-26 浏览次数:

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黑教发〔2023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属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以下统称省属高校)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清查、绩效、信息报告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节约高效、安全完整原则。

第五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省教育厅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审批备案、制度指导、绩效监督。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制定制度、界定权限、审批重大资产处置与配置。

第八条 省属高校是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主体,承担主体管理责任,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学校应当明确资产管理归口职能部门(资产管理处),统一统筹全校资产日常管理;财务处负责资产价值核算、预算、资金、折旧、决算;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基建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移交;采购招标部门负责资产采购合规;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问责;二级学院及部门为资产使用责任单位。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条 资产配置严格执行存量优先、调剂共享、从严控制、标准配置,能调剂不新购、能共享不重复配置。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坚持先预算、后配置、先审批、后采购。

第十二条 房屋构筑物、大型仪器设备、批量通用设备等配置须履行需求论证、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事业收入等形成的固定资产,全部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实行台账管理、一物一码、账卡物相符。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须按权限逐级报批,严禁擅自处置和违规经营。

第十六条 对外出租出借实行公开竞价、合同管理、收益上缴财政,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共享共用、对外开放、有偿服务,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严禁将国有资产违规抵押、质押、对外担保,严禁私分、侵占、闲置浪费国有资产。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包括报废、报损、无偿调拨、转让、捐赠、出售等。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严格履行申请、鉴定、论证、审批、评估、公开处置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权限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级限额执行,超限额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

第六章 资产清查与信息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查明原因、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按时报送资产年报、绩效报告。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过程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项目申报、资产配置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计部门依规开展监督检查、稽察审计。

第二十七条 对未批先购、超标准配置、擅自处置、挤占挪用资产收益、造成资产流失等行为,依规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属高校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校国有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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