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2024-03-15 浏览次数: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防范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贴息等各类项目。

第三条 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全程覆盖、分级负责、问题导向、惩防并举、注重长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全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稽察工作;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属地项目日常监管、现场核查、问题整改闭环;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按职责协同监管。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监督重点涵盖:项目储备入库、审批程序、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控制、招投标和采购合规、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签证、资金拨付使用、专款专用、绩效目标完成、竣工验收决算、资产入账、档案管理等。

第六条 重点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超标准超概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拖延工期、验收走过场、资产账外管理等违规行为。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七条 实行在线监测、按月调度、日常巡查、专项稽察、交叉检查、飞行检查、事后核查相结合。

第八条 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项目全流程线上留痕、动态预警。

第九条 建立问题台账、整改台账、销号台账,实行发现—交办—整改—复核—销号闭环管理。

第四章 问题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轻微违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约谈提醒、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较重违规行为,采取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建设、收回已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调整后续年度投资计划额度等措施。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严重挤占挪用、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失职渎职的,依规依纪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限制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当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内控、台账、档案、信息报送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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