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廉政风险,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教育部高校基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高校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资金、学校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等各类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高校基建项目坚持规划引领、量力而行、科学决策、程序合规、质量优先、安全第一、严控概算、绩效导向原则。
第四条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跟踪审计制。
第二章 规划与前期决策
第五条 所有基建项目必须符合学校校园总体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无规划不得立项建设。
第六条 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竣工决算→资产入账全流程审批管理。
第七条 重大基建项目须组织专家论证、集体决策,履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实行储备、申报、下达、调度、竣工闭环管理。
第三章 立项与审批管理
第九条 按投资规模实行分级审批、备案管理,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审批。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包含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选址方案、节能、环评、用地、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工期、效益分析、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概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突破;确需调整且超10%的,须重新履行报批及审计程序。
第四章 招投标与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达到限额标准必须公开招标,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在可研或初设阶段一并核准。
第十四条 严格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合同备案管理,全程公开透明、留痕可溯。
第五章 建设实施与造价管控
第十五条 严格按批复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概算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功能、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严格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实行申请、核查、论证、审批分级管控,杜绝虚假签证、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实行工程监理、全过程跟踪审计,严控质量、安全、工期、造价。
第十八条 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格按合同进度、节点支付工程款,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验收、决算与资产移交
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依次组织分户验收、专项验收(消防、人防、规划、节能等)、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审核批复。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决算批复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固定资产入账、产权登记,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七章 资金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分账管理中央预算内资金、省级资金、自有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设定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与事后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资金申报依据。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审计、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全过程监督;接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计厅稽察审计。
第二十五条 对未批先建、超概算、擅自变更、规避招标、资金挪用、质量安全隐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属高校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校基建项目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